無錫博物院章程(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院行為,確保實現社會公益目標,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單位名稱是無錫博物院。
第三條 本院住所是無錫市鐘書路100號。
第四條 本院是經中共無錫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批準設立的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經費渠道為全額撥款。
第五條 本院開辦資金由舉辦單位按國家規定撥付。
第六條 本院的舉辦單位是無錫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
第七條 本院的領導體制是行政領導人負責制。
第八條 本院設立、變更、注銷,依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向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九條 本院的業務范圍包括:負責全市藏品、標本、文獻資料的研究、鑒定和管理工作;負責舉辦陳列展覽,承擔建設數字化博物院工作;負責組織開展革命傳統、歷史文化、科技知識等方面宣傳教育和學術研究工作;負責組織開展行業交流合作,對全市同類展館進行業務指導。
第三章 黨的領導
第十條 堅持和加強黨的集中統一領導,切實加強黨組織建設,發揮黨的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作用,認真貫徹執行黨章和國家法律法規,堅持黨的領導和依法辦事相統一。
第十一條 強化黨組織政治把關功能,凡涉及本單位改革發展穩定和事關職工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事項,黨組織必須參與決策。
第十二條 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的原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發揮黨組織在選人用人中的領導和把關作用,履行把握選人用人條件、提出建議人選、組織推薦考察或公開選聘、研究任用、加強管理監督、培養后備人才等職責。
第十三條 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加強黨內監督,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嚴明政治紀律,推進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加強內控機制建設。
第四章 舉辦單位
第十四條 本院舉辦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一)提出本院業務范圍建議;
(二)組建和管理本院領導班子;
(三)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任免本院干部;
(四)審核本院章程;
(五)審核本院法人年度報告;
(六)監督本院按規定實施信息公開;
(七)監督本院按照章程依法依規開展活動;
(八)監督本院依法實施審計;
(九)對本院工作完成情況進行定期考核;
(十)為本院正常運行提供必要保障。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院組織機構遵照機構編制管理規定規范設置,結合職責業務需要,明確各層級各部門職責權限、管理程序和運行規則。
第十六條 本院擬任法定代表人經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取得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
第十七條 本院法定代表人代表本院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
第十八條 本院法定代表人離任前,由舉辦單位組織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六章 管理層
第十九條 本院管理層由行政負責人、其他主要負責人、領導班子成員等組成。
第二十條 管理層在舉辦單位的領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舉辦單位決策部署;
(二)按照業務范圍擬訂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組織實施經費預算等財務資產管理;
(四)負責本院工作人員及其它日常事務管理;
(五)履行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根據干部管理權限,本院行政負責人及其他管理人員由舉辦單位任免,或由本院任免并報舉辦單位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院行政負責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全面負責本院日常事務管理;
(二)按照舉辦單位決策部署主持開展工作;
(三)履行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和義務。
第七章 服務對象
第二十三條 本院服務對象為業務范圍所涉及的相關單位和群眾。
第二十四條 本院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中秉持認真服務、優質服務理念,自覺聽取服務對象的意見和建議,接受服務對象的批評和監督。服務業務辦理所需材料由相關服務對象按規定及時準確提供。
第二十五條 服務對象可通過口頭或書面等方式直接對本院及工作人員提出意見和批評,也可通過投訴舉報熱線等其他方式向上級單位反饋相關問題。
第八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院資產管理按照行政事業單位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院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防止資產流失。
第二十八條 本院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依法接受稅務、財政、審計等主管部門監督。
第二十九條 本院的合法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條 本院依法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重要事項和年度報告向社會公開,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務事項按規定進行聽證和公示。
第三十一條 本院信息披露的主要途徑:職工大會、公示欄、網絡、新聞媒體等。
第十章 單位終止
第三十二條 本院因主要業務消失、事業性質改變等原因,依照相關規定進行分立、合并、撤銷,按規定到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三條 本院在申請注銷登記前,在舉辦單位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開展有關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 清算工作結束,形成清算報告,報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及時向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三十五條 本院終止后的資產歸國家所有,按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六條 本院遇以下情形之一,將及時修改章程:
(一)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作出重要修改,章程規定與之不符的;
(二)實際情況發生較大變化,章程規定與之不符的;
(三)審批機關、舉辦單位對本院主要職責等事項進行較大調整的;
(四)其他應當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三十七條 本院章程的修訂,按規定報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院院長辦公會議研究、舉辦單位審核、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由本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