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縣抗日民主政府第四區公署的訓令、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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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印,紙質,尺寸,計4件。
這是抗戰時期,無錫縣政府所轄第四區(即后鴻區)公署在民國卅年(1941年)發出的一部分訓令、通令。
自1941年2月由中共領導的無錫縣政府成立以來,無錫地方黨通過抗日民主政府,運用政權職能,廣泛開展軍事、財經、文教、統戰等工作,從而加強了抗日根據地的建設。為便于了解當時民主政府的工作情況,現將這部分的訓令、通令原文摘錄如下:
無錫縣第四區公署訓令第九號
令各鄉鎮長
案奉
無錫縣政府四月二十五日指令第三二號內開:
惟鄉鎮公所鈐記應當由區署自行頒發,尺寸應較區署鈐記略小,仰即遵照辦理為要。
此令
等因奉此遵將該鈐記刻就文曰“沿蠡鄉公所鈐記”須發各鄉鎮長啟用,以資辦公。希將啟用日期具文來署備案為要。
此令
區長 江益清 無錫縣第四區署鈐記(?。?/span>
中華民國三十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