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博物院學術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我院的科研水平,加強科研隊伍建設,推動學術研究工作的開展,并對科研工作實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和科學決策,特設立“無錫博物院學術委員會”。
第二條 學術委員會是院長領導下的學術工作與管理機構,主要負責規劃實施、協調指導全院的學術研究工作。
第三條 學術委員會對院長負責,與各職能部門協調配合,促進全院各項工作的開展。學術委員會下設秘書處、文物鑒定小組、陳列展覽組、文創組。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四條 協助院務會審議科研、業務工作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業務工作的研究以及科研課題的具體實施,負責需資助的科研項目成果的出版。
第五條 對我院承擔的科研課題進行督導。
第六條 按照評聘結合的原則,推薦本院專業人員專業技術職稱。
第七條 組織各項學術活動,聘請有關專家學者,舉辦學術報告會或學術研討會。
第八條 促進與其它各文博單位的學術資料交流與組織聯絡。
第九條 組織、開展、參與院內外學術交流活動,負責參與指導內外重要展覽陳列的立項、審核與宣介。
第十條 負責提出全院征集文物計劃及重大文物鑒定、征集意見。
第十一條 對全院科研資金的使用提出意見與建議,對本院提供經費出版的各種書刊進行評審和論證。
第十二條 對全院訂閱、購進專業圖書、報刊、資料進行審議并提出建議。
第三章組織形式
第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人、秘書長1人和委員若干人,由科研技術人員及具有一定學術水平和富有經驗的相關人員組成,主任委員由院長或主管業務副院長兼任。學術委員會聘任院外專家若干名,作為本院客座研究員。
第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由院長、主管業務副院長,各業務部門推薦出人選,經院長辦公會議審議后產生。
第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下設秘書處,負責處理日常事務和會議組織、會議記錄;學術委員會下設文物鑒定小組,負責對征集文物的真偽、價值、價格等情況進行論證,填寫鑒定意見形成報告;學術委員會下設陳列展覽組,負責對我院原創展覽、引進展覽等進行考察、評估;學術委員會下設文創組,負責根據我院藏品、展覽、科研及學術活動等進行文創設計和開發。
第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成員每屆任期為兩年,到期換屆改選。
第四章權利義務
第十七條 權利
1、學術委員會委員在學術會上有發言權、表決權、投票權;
2、對科研及學術活動方面的工作有建議權和批評權;
3、對學術委員會的工作有批評權和建議權;
4、有優先被聘為更高級職稱的優先權;
5、有參加學術研究課題的優先選擇權。
第十八條 義務
1、努力完成院領導委托的有關科研及學術活動方面的任務;
2、積極參與院內外的學術交流活動;
3、秉公辦事,對學術委員會審議的事項及委員們的發言保密。
第五章 議事規程
第十九條 學術委員會決議事項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第二十條 學術委員會每年至少應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商討、評議或決定有關科研規劃或具體業務工作。如有需要,也可隨時召集舉行。提交學術委員會討論的方案,學術委員會主任認為有必要時,可指定一名或幾名委員提出初審意見交全體會議審議。
第二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一般由主任主持,主任缺席時,由主任指定一名委員主持會議。
第二十二條 學委會實行民主協商,平等議事的原則,以學術研究、科學技術評介、論證、推薦、鑒定為工作重點。在全體或廣泛(三分之二以上委員通過)討論的基礎上,決定報告和鑒定推薦意見。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由學術委員會另行議定。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經院務會討論通過后頒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