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博物院藏品征集標準及工作流程
為進一步規范無錫博物院藏品征集工作流程,經院學術委員會集體研究,并報院務會同意,規定如下:
一、藏品征集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頒布的《文物藏品定級標準》(文化部2001年第19號令),無錫博物院既征集包括一、二、三級文物在內的珍貴文物,也征集一般文物和有典型代表性的藝術品。根據我院工作實際,側重征集的藏品包括:
1、書畫文物:側重于征集近現代名家作品及無錫鄉賢作品,并在經費允許的情況下補充征集古代作品和大師名家作品。現當代書畫家作品(包括展覽捐贈),凡國家級書協、美協會員作品,可作為一般文物或代表性藝術品征集,其他作品則作為標本征集或者視情況處理。
2、紫砂文物:征集當代中青年藝術家作品,并在經費允許的情況下補充征集古代作品和大師名家作品。現當代紫砂制品,捐贈作品必須是純手工或以手工制作為主,選用材料必須為天然紫砂泥料。
3、革命文物與社建文物:搶救性征集革命文物與社建文物資料。反映無錫近代、現當代歷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著名烈士、愛國僑胞及其他社會知名人士等具有一定價值的文物;反映無錫地區近現代社會發展情況(包括社會主義建設時期、文化大革命時期)的文物及文獻資料等,以及反映無錫地區改革開放發展情況的實物及文獻資料等等。
4、文房、玉器類文物:征集江南明清時期文房工藝精品,使院藏文房類藏品形成系列。文房類文物都可列入征集范圍。對于當代非遺傳承人制作的精品力作,也可予以征集 。
5、其他具有一定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
二、藏品征集工作流程
藏品征集的主要途徑包括:考古調撥、社會征集、接受捐贈等,凡涉及征集經費或者獎金的,均按照以下工作流程進行征集:
1、對于主動向我院捐贈物品者,由征編部對擬捐贈物品進行初審。
2、對于初審通過的捐贈物品,由征編部向分管副院長提交書面報告,說明詳細初審意見,并由分管副院長和征編部主任牽頭組織專家組對捐贈品進行鑒定,征編部根據專家鑒定意見確定接受與否。
3、開展文物征集過程中,必須有我院3名以上工作人員同時參與,包括由院長指派的一名我院財務人員。
4、對于一般文物或藝術品的征集,由征編部在分管副院長的監管下,經院學術委員會文物鑒定小組全體成員達成一致意見并簽字,方可予以征集。
5、對于比較重要的文物或藝術品,由征編部在分管副院長的監管下組織人員,由院學術委員會文物鑒定小組和本院外聘專家庫中隨機抽選5位相關專家參與鑒定,對鑒定結果采取一票否決制,需達成一致意見,方可予以征集。
6、對于認為具有重要或特別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珍貴文物(相當于一、二、三級文物),經我院學術委員會文物鑒定小組初步鑒定并達成一致意見后,委托國家文物局頒布的具有相應文物鑒定資質的機構,聘請3位相關專家分頭進行鑒定,并出具書面鑒定意見。所有專家意見一致,方可予以征集。
7、專家鑒定結束后,由征編部提交專家鑒定報告,說明專家鑒定情況和結果、對捐贈品收藏價值的認定,并由院部確定給捐贈者頒發證書等次。
8、對于通過專家鑒定的捐贈品,由征編部指定專人登記造冊,并根據批準的等次給捐贈者開具《捐贈證書》或《收藏證書》。
9、征集手續結束后,所征集文物由征編部移交保管部收藏。
10、其他規定:
(1)對于不涉及征集經費或者獎金的無償捐贈,由征編部對擬捐贈物品進行初審。初審通過的,由分管院長和征編部主任組織院學術委員會鑒定小組對捐贈品進行鑒定,征編部根據鑒定意見確定接受與否。對于通過專家鑒定的捐贈品,由征編部指定專人登記造冊,并根據批準的等次給捐贈者開具《捐贈證書》或《收藏證書》。
(2)提供藏品信息者,不得參與鑒定活動;參與鑒定活動者,不得參與決定是否購買。
(3)凡涉及獎金或者征集經費者,均需經我院學術委員會文物鑒定小組達成一致意見,并出具書面價值參照說明,報院務會討論確定后,方可按照財務規定予以列支。
(4)所有的征集活動,公開公正透明。
2017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