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縣人民自衛會組織法(草案)
油印,紙本。長17.8厘米,寬12.8厘米。
1940年9月,譚震林率江南抗日救國軍(簡稱“新江抗”)指揮部來到澄錫虞地區,同時帶來了蘇常太地區建立人民自衛會的經驗。譚震林結合無錫地區抗日斗爭的實際情況,闡述了建立人民抗日自衛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指出:“必須把無錫地區各黨各派、各階層人士和抗日駐軍團結起來,組織起來,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自衛會是人民的組織,是抗日的組織,它是一個群眾團體,在抗日民主政府尚未產生的時候,可以代表政府執行一切任務,以達到人民的需求。”在中共東路軍政委員會書記譚震林的統一領導下,東路軍政委員會委員王承業與中共無錫縣委一道,籌建代政權性質的人民抗日自衛會。在與地方人士、群眾組織、部隊代表多次協商的基礎上,9月下旬,無錫縣人民抗日自衛會在厚橋鎮正式成立,王承業任主席。縣自衛會設軍事、財經、民運、文教、民政等科,還相繼建立了梅北、梅南、蕩厚3個區自衛會和南三鄉、蕩口、甘露3個區級自衛會性質的辦事處。縣自衛會建立后,無錫各界抗日聯合會參與議政,改稱為無錫縣議政會。
為完善抗日自衛會的組織制度,促進抗日民主政權建設,無錫縣人民自衛會以籌備委員會的名義,于同年11月制定了這部《無錫縣人民自衛會組織法(草案)》。該(草案),共有八個部分條款,即:人民自衛會的任務與組織原則、人民自衛會的會員及會員的權利與義務、人民自衛會的組織系統、各種及各級代表大會之產生、各級代表(大會)、各級執行委員會及各級常務委員會開會日期、各級代表及各級執委之任期、代表選舉法以及附則等。在這些條款中,有甲、乙、丙、丁等若干細則條文對每條款作出具體規定。如在第一條“人民自衛會的任務與組織原則”中,就有這幾條細則,甲:本會是全縣人民自己管理自己工作,自己享受真正民主性的團體組織。它的任務是在革命的三民主義原則下,協助政府(在政府未建立的情形下,則代理行政機關)領導和組織全縣的人力、物力、財力積極進行抗日,維持地方治安,改善人民生活,一直到抗戰最后勝利,建立獨立、自由、幸福的中華民主共和國。 乙:本會根據三民主義中之民權主義,民主集中制為組織原則;丙:本會由全體會員用普選直選制產生全縣代表大會。在第七條“代表選舉法”中,就明確規定:凡參加汪派漢奸、敵探及破壞抗戰建國工作等份子,絕對沒有代表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該部《無錫縣人民自衛會組織法(草案)》,充分體現民主集中制原則,廣泛吸收擁護抗日的各界人士參加自衛會,擴大了抗日民族統一戰線,并對各級抗日自衛會的性質、機構設置、職能和權限、代表的產生與任期、會員的權利與義務等,都有比較詳細的規定。這是中共無錫縣委在建立抗日民主政權過程中制定的具有法規性質的早期文本。
(肖根榮)